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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