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