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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魏军、王昔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魏军,王昔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前。被执行人魏军。被执行人王昔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军、王昔枫[(2014)甬北商初字第00980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9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