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特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施黎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施黎勇,楼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特字第0006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责人:韩忠。委托代理人:张世银。被申请人:施黎勇。被申请人:楼颍。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申请人施黎勇、楼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