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宗元与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宗元,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金宗元。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庄霓。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宗元与被告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宗元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宗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宗元负担。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