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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忠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9号罪犯张忠伟,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4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1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0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忠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忠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