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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步新朋。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南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陆永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2505、2506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轿车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程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安捷轿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克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9日下午13时,被告安捷轿车公司驾驶员张灿彪驾驶牌号为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小沙埠村口十字路口处由西向南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鲁F×××××号轿车发生刮蹭,造成原告车辆左前方后视镜及左侧车门严重损坏。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灿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现请求依法判决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380元、评估费417元。被告安捷轿车公司辩称:张灿彪是被告公司职工,发生本次事故时在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此外,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被告公司同意赔偿。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缺席,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安捷轿车公司所有的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下午13时,被告安捷轿车公司驾驶员张灿彪驾驶牌号为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小沙埠村口十字路口处由西向南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鲁F×××××号轿车发生刮蹭,造成原告车辆左前方后视镜及左侧车门严重损坏。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灿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烟台市公立价格事务所鉴定,鲁F×××××号轿车车辆损失为438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17元。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状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安捷轿车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2797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捷轿车公司驾驶员张灿彪驾驶牌号为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驾驶的鲁F×××××号轿车发生刮蹭,造成原告车辆左前方后视镜及左侧车门严重损坏的事实清楚。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安捷轿车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赔偿原告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2797元于法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众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无故缺席,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2000元。二、限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徐某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合计27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安捷轿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