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7年4月7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F×××××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往雁石镇方向行驶。行经雁石镇楼墩村路口弯道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观察前方路面状况,违反操作规定,转头观察车后情况,导致车辆驶至路左与相向正常行驶由喻某驾驶的赣F×××××号二轮摩托车(后坐其子喻某甲和乘员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甲死亡及喻某(轻伤一级)、吴某(轻伤二级)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其已和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崔秀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