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838453-X。法定代表人姜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朱文磊(特别代理),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街道延寿山庄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9333-9。法定代表人许民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延寿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林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