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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线敏诉被告曹小伟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曹某某,男,29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一五年月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