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线敏诉被告曹小伟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曹某某,男,29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一五年月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