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祖兴与杨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谢祖兴,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丽,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谢祖兴因与被申请人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杨丽名下的车牌号闽HZXX**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4000元为限。申请人谢祖兴及案外人颜祖凤自愿以其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中山东路XXX号X幢X层XXX室房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祖兴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谢祖兴及案外人颜祖凤名下坐落顺昌县双溪中山东路XXX号X幢X层XXX室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3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杨丽名下的车牌号闽HZ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谢祖兴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260元,由申请人谢祖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肖平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彩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