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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10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利,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移动通信费用人民币2,385.90元及违约金2,201.47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