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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苏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电娱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服装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苏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电娱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服装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苏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徐东,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娱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服装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时纶,总经理。上诉人上海苏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电娱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称租赁合同中约定向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起诉,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合同中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无效。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