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兴富与负祥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富,付祥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兴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祥毅,男。法定代理人王素霞,女。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杨冀,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兴富因与被上诉人负祥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付祥毅于2014年9月1日起诉,张兴富于2015年3月1日提起反诉,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张兴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兴富于2015年6月8日以与被上诉人付祥毅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兴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兴富承担。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万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