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7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世兰与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兰,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329号原告李世兰。被告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荣,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总经理。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兰诉被告青岛大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安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已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