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相尧,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姜书华,该公司总工程师。被告: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日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春燕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