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