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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蓬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7月1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和元、代理检察员刘运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席某某从他人手中以100余元的价格购得单管火药枪一支存放于家中,闲时用该枪打野鸡、野兔。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席某某主动将其所持有的枪支上交给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经鉴定,该枪近距离射击时,足以致人伤害。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痕)字(2015)56号鉴定文书、指认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席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确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某某在听到村上“缉枪治爆”的宣传后,主动将自己持有的火药枪交到该村村主任处,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被告人席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运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