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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英被告王晓峰 任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高学英,女。被告王晓峰,男。被告任爱菊,女。本院在审理高学英诉王晓峰,任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F区第73幢1单元1层10702号房(预售许可证号:2006241;合同登记号:06001342)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晓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F区第73幢1单元1层10702号房(预售许可证号:2006241;合同登记号:0600134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