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英被告王晓峰 任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高学英,女。被告王晓峰,男。被告任爱菊,女。本院在审理高学英诉王晓峰,任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F区第73幢1单元1层10702号房(预售许可证号:2006241;合同登记号:06001342)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晓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F区第73幢1单元1层10702号房(预售许可证号:2006241;合同登记号:0600134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雨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