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倪德燕与陶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公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倪某某。被告陶某。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陶某归还借款3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陶某向原告倪某某借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某某借款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某负担(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