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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裴凤燕,邯郸县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常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