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森诉被告任福权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任玉森,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福权,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森诉被告任福权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玉森以欲庭外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玉森负担。审 判 长 包 银 桩审 判 员 木 其 尔人民陪审员 吕 红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巴图白乙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