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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森诉被告任福权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任玉森,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福权,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森诉被告任福权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玉森以欲庭外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玉森负担。审 判 长 包 银 桩审 判 员 木 其 尔人民陪审员 吕 红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巴图白乙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