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前义,罗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02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责人:杨治宏。委托代理人:杨家学,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义。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琦。被告:王前义。被告:罗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前义、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的法院管辖,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渝中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所在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属于本院司法管辖范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