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谢某,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王某因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国际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范国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汪扬(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