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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其亮与黑龙江省宏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亮,黑龙江省宏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李其亮,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黑龙江省宏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关永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其亮与被告黑龙江省宏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其亮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三,被告黑龙江省宏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70栋1单元2室1-2号。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道外区。因原告李其亮主要诉讼请求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2万元,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为松北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松北区。综上,哈尔滨市南岗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