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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靖圻与张志楠、陆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靖圻,张志楠,陆翠萍,缪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监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孙靖圻。被申请人张志楠。被申请人陆翠萍。被申请人缪进富。再审申请人孙靖圻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楠、陆翠萍、缪进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孙靖圻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靖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靖圻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鞠秋平审 判 员  褚 胜代理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