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贵州省望谟县。被告:查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7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查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讼。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