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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以俊与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以俊,陈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231-3号申请执行人:胡以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陈建坤,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以俊与被执行人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建坤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现该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胡以俊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2万元抵偿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陈建坤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建坤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作价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胡以俊抵偿被执行人陈建坤所欠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以俊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胡以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