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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x诉黄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x,女,汉族。被告黄x,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李x诉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