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x诉黄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x,女,汉族。被告黄x,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李x诉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