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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赖秋萍与洪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赖秋萍,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文民、张玲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燕,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肖鹭欣,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秋萍与被告洪燕、第三人肖鹭欣、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秋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秋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秋萍负担。代理审判员谭婉群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杨巧云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