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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小江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江,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原告周小江,男,汉族,身份证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19。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伟。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育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小江与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银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江的委托代理人张菊、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周小江入职时间:原告主张其自1988年1月开始就职于斗门县城市信用社。1998年12月,斗门县城市信用社更名为珠海市商业银行斗门支行,2009年1月,珠海市商业银行变更为珠海华润银行。原告一直在上述单位工作,先后担任信贷员、支行行长等职务。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8年3月31日原、被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四、合同约定的原告工作岗位:支行行长。五、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执行本行行员制工资方案。六、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1646.57元。七、被告华润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珠海华润银行考勤制度》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员工无故缺勤,未经领导批准及未按本行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缺勤、离岗的,视为旷工。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旷工1天处予口头警告;旷工2天处予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含6天),属于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本行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珠海华润银行休息休假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每次申请事假不允许超过10日,全年累计不允许超过30日。第十二条规定:员工休假除突发事件不能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要求请假须事先在OA上提起申请,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请假材料,审批结束并获准的请假方有效,否则可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上述规章制度经过被告华润银行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原告周小江也收阅了这些规章制度。八、仲裁请求。在本纠纷中申请人周小江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华润银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华润银行补发申请人周小江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10个月的工资116465.7元。九、本纠纷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周小江全部仲裁请求。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从2013年4月起,原告周小江任珠海华润银行白蕉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1月14日,原告周小江向被告华润银行申请休年休假,假期从2014年1月20日至2月13日,请假原因为春节与家人团聚。被告批准了原告周小江的休假申请。年休假期满后,原告周小江没有回单位上班,而是于2014年2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华润银行负责人潘晓华发出一份《休假(事假)申请》,内容为:本人因年休假去美国纽约与家人团聚以及探望重症入院岳父。现因岳父病危需要人多护理,家人亦需要我多陪伴和支持,所以未能回来上班,现再申请休事假60天。潘晓华同样以电子邮件回复原告周小江:“请提供有关证明后再行批复,请刘行跟进此事。原告周小江没有向被告华润银行提供请事假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而且根据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一份死亡证明书,其岳父应当于2014年1月9日就已经去世。被告华润银行没有批准原告周小江请事假的申请。从2014年2月14日起,原告周小江再也没有回华润银行上班。2014年3月19日,被告华润银行以周小江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已累计旷工34天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周小江的劳动合同。华润银行工会委员会也同意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周小江不服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申请仲裁。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被告补发自2014年3月-2014年12月共10个月的工资116465.70元。十二、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周小江因连续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事实清楚,华润银行解除周小江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周小江本案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制定的《珠海华润银行考勤制度》和《珠海华润银行休息休假制度》经过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原告周小江对被告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异议,因此该两份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被告华润银行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珠海华润银行考勤制度》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含6天),属于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本行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周小江从2014年1月20开始休年休假,假期至2014年2月13日结束,其应当于2月14日开始上班。但原告周小江既没有及时返回单位上班,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只是在2014年2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60天事假。从2月14日至20日,原告周小江已经旷工7天。被告华润银行负责人同样以电子邮件方式要求原告周小江提供请事假的相关证明,而原告周小江置之不理,导致其请事假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复。在此情况下,原告周小江仍然没有返回单位上班,其缺勤天数同样属于旷工。至2012年3月19日,原告周小江已经累计旷工34天,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华润银行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经过工会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2014年3月至12月的工资,没有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小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