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翠梅诉被告赵晶、代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梅,赵晶,代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胡翠梅,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赵晶,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女,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代婵,女,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翠梅诉被告赵晶、代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