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红兵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男。被执行人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石国胜,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川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