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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红兵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男。被执行人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石国胜,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川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胡忠诚审判员  马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