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市铜梁区超联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市铜梁区超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超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588号,组织机构代码:30500019-1。法定代表人刘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超联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