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东佃华、东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霞,东佃华,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3号原告孟晓霞。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佃华。被告东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霞与被告东佃华、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原告孟晓霞现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佃华、东芳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