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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晓霞与东佃华、东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晓霞,东佃华,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3号原告孟晓霞。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佃华。被告东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霞与被告东佃华、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141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原告孟晓霞现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佃华、东芳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