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万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万安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成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京京。被告万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安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宏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余款312.50元退回原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