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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建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泉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全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偿还申请执行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及违约金59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费1490元,申请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建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来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