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伊宁市世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世隆商贸有限公司,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成明。被执行人:秦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世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秦刚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秦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玉 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