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戴红菊诉殷书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9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被告殷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