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杜迎兰与邓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迎兰,邓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杜迎兰,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新平,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库尔勒市。原告杜迎兰与被告邓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迎兰的委托代理人时瑞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新平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迎兰诉称: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两次转帐给被告共计280,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钱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邓新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分别于2013年9月3日转帐95,000元、2013年9月30日转帐185,000元,2013年9月5日(实际是2013年9月30日写)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今向杜迎兰借用人民币300,000元,借期自2013年9月5��至2014年4月5日,每月利息15,000元整,到期返还本金。因上述借款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起算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工商银行转帐凭条2份、借条1份、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外,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根据原告提供的凭条结合借条,原告的陈述,本案原告给付被告的借款本金应为28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邓新平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迎兰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杜迎兰负担300元、被告邓新平负担6,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岭审 判 员  张金花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