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饶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饶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世界走廊B区A馆负一楼金科物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理人夏绍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仿,女,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饶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