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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美榴与周为帅、徐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榴,周为帅,徐修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阜东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陈美榴,农民。被告周为帅,农民。被告徐修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榴与被告周为帅、徐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为帅、徐修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陈美榴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