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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秦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秦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告秦毅,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秦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秦毅银行存款549655.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毅银行存款五十四万九千六百五十五元六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