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蔺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某乙,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大专文化,电力工人,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卓函,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21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方向往金兰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兰大道艺术中心处,与曹某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王某甲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依法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经古蔺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某甲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甲赔偿曹某某损失50000元。王某甲在犯罪后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21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方向往金兰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兰大道艺术中心处,与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王某甲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依法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后经古蔺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某甲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曹某某的谅解。另查明,2015年3月22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用其电话拨打110报警,举报古蔺县太平镇平丰村王某丙私藏自制火药枪,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古蔺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王某丙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015年6月16日对王某丙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接(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程序合法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3、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4、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对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了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及其所驾驶的车辆信息。7、古蔺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古蔺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中国移动缴费单据,证实2015年3月22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用其电话拨打110报警,举报古蔺县太平镇平丰村王某丙私藏自制火药枪。8、古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王某丙的供述、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证实古蔺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对王某丙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015年6月16日对王某丙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曹某某的谅解。10、证人陈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碧水兰庭小区卿某家吃晚饭,吃饭的时候喝了53度的红潭系列白酒。1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5日21时许,曹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王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金兰大道艺术中心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发现王某甲身上有很大一股酒味,就打电话报警了。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碧水兰庭小区卿某家吃晚饭,吃饭的时候喝了53度的红潭系列白酒2、3两左右。饭后王某甲独自驾驶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行至金兰大道艺术中心处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甲因为喝醉了,记不清后面发生的事情了。13、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勘笔录,证实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14、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鉴定,王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露强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