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俞俊杰与陆俊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俊杰,陆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俊杰,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陆俊杰,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俞俊杰与被执行人陆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陆俊杰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66,428.73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810.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俊杰银行存款人民币67,239.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