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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华应兰与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应兰,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华应兰,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世忠,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住所地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应兰与被告五河县城关镇面粉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华应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应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应兰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付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