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