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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