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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千元与蒋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千元,蒋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677号原告:焦千元。被告:蒋解。原告焦千元为与被告蒋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15)杭下立预字第00189号预受理,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政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千元起诉称:被告在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捌仟元,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捌仟元。原告焦千元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被告蒋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焦千元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被告蒋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25日,蒋解向焦千元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记载:今向焦千元借款8000元,下星期三还。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蒋解向原告焦千元借款8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案涉借条为证,故本院确认双方间成立借贷关系。因蒋解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现焦千元要求其归还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焦千元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金 宁审 判 员  杨 政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