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强、张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强,张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春,该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被告:张志强,男,汉族,更夫,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张志忠,男,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农商行”)诉被告张志强、张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图农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农商行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吉林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