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特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涂玉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玉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特字第09号申请人:涂玉秀,女,汉族,1950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委托代理人:伍轶,江西经炜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90387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涂玉秀要求宣告姚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姚军,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生,住南昌市××××区洪都八区.委托代理人:姚水根,男,汉族,1946年3月8日生,住南昌市××××区洪都八区,系被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涂玉秀与被申请人姚军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涂玉秀称,2011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姚军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南昌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被申请人姚军无思维意识,丧失语言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之后,被申请人姚军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姚军进入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康复治疗,2014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后,被申请人姚军病情仍未有好转。2015年8月3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赣精司法鉴定所[2015年]精鉴字第164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姚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被申请人的病情,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家人,为了方便处理被申请人今后相关事宜,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姚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涂玉秀为监护人。经审查,2011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姚军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南昌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被申请人姚军无思维意识,丧失语言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之后,被申请人姚军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姚军进入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康复治疗,2014年10月17日出院,出院后,被申请人姚军病情仍未有好转。2015年8月3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赣精司法鉴定所[2015年]精鉴字第164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姚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方便被申请人姚军今后相关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涂玉秀为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