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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朱冰与郑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冰,郑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朱冰,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郑永辉,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朱冰与被执行人郑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永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外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